2020年6月12日,吕红儿、何贤军到上溪镇派出所报假案,伪造证据证明人许文仁冤枉我到上溪镇吕红儿租住房盗窃,当场认定我无罪。但是,对于他们一伙的罪行理应能当场作书面答复给我的,而经多次赴派出所请求处罚吕红儿一伙人的罪行,何一直不予书面答复呢?
2021年4月2日9:45:35的“根据法律……他们不构成……听清楚了吗?”在查明事实《审讯笔录》中混入此《答复书》之类结论语句,让我签章,难道这不是欺骗、引诱的行为吗?
20 :23做的第二次笔录,实际上也是多余的,吕红儿一伙报假案伪造证据证明人是在上溪镇派出所内进行的,难道也要逼我提供证据了,才能作出答复吗?
我到派出所是拿《答复书》的,不是来作重重复复的《审讯笔录》的,无论构成或不构成,派出所都应该是有书面《答复书》给我,更不能用(实际不给受害人的)《审讯笔录》充当《答复书》!
拒绝给《答复书》,实际就是一种剥夺诉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