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很多人喜欢外出钓鱼、捕捞,放松心情的同时,还有满满的收获。不过,我们捕渔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解禁渔期和禁渔区,不然,很有可能将自己“捕”入法网。
近日,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7月19日晚上11点,城西派出所接到报警:城西街道长堰水库有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啊!我们就捞了几斤虾而已,竟然惊动了警察。”面对现场处警的民警,捕捞野生草虾的童某、王某、虞某三人吃惊不已,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原来,当天晚上王某、童某、虞某三人吃完饭后,便商量着前往水库抓虾“搞点野味尝尝”。为了避免空手而归,虞某还将以前在网上购买的捞虾饵料带了出来。
晚上9点30分左右,王某和童某搭乘虞某的车子前往城西街道的长堰水库并在路边的渔具店内买了四个小抄网用于捞虾。
到达水库后,王某用水桶将捞虾饵料用水兑开,随后便沿着水库边将饵料撒到水里。见到有虾游到水库边,三个人马上用小抄网捞虾。
正当三人准备再次投放饵料捕捞的时候,被巡逻的长堰水库管理员发现。经查,三人共非法捕捞野生草虾1099尾。
目前,童某、王某、虞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义乌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2017年12月1日起,义乌市便发布了关于在部分水域设置禁渔区制度的公告,禁止了除天然饵料手竿垂钓以外的一切捕捞作业。
义乌市禁渔内容禁渔区域
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作业方式除天然饵料手竿垂钓以外的一切捕捞作业俗话说,三月螃蟹四月虾,五到六月莫捞它,古人更是劝解“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在禁渔期、禁渔区,鱼、虾、蟹、贝、藻类都要保护!警方提醒,水库是饮用水的重要源头,人人都应争当保水卫士,为保护水源和自然资源贡献一份力量。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