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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热议]判刑八年九个月:员工假装工作中摔伤,骗公司支付工伤待遇8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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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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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李XX及钱1、钱2(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钱2系钱1父亲)商量以假装工伤索赔的方法到扬州实施诈骗,由钱1假装摔伤,被告人李XX电话通知钱2到现场,并与钱2一起向公司索要赔偿。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李XX及钱1事先踩点后,入职被害单位**峰明*****公司(以下简称峰明公司,位于扬州市邗江区***)。2019年5月8日上午,钱1在工作时假装摔倒,伪造颈部受伤假象,被送至医院急救,因钱1伪造的伤情严重,钱2接被告人李XX电话后赶至医院,后被告人李XX及钱2以钱1颈部伤情严重为由,向峰明公司索要赔偿,实施诈骗,并与峰明公司签订了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峰明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订后峰明公司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1的银行账户。因钱1要求回其老家治疗,当晚钱1被救护车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医院,被告人李XX及钱2同行,救护车离开后,钱1遂停止伪装,恢复至正常状态。2019年5月17日,峰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再次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1银行账户。上述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XX及钱1、钱2基本平分。后钱2向峰明公司索要剩余的人民币40万元时,峰明公司以其未提供钱1后续治疗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XX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其诈骗既遂部分,数额巨大。其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XX辩称其事先与钱1并未商议通过制造工伤骗取钱财,也并不知晓钱1是假受伤,事后也没有获取利益,经查,钱1、钱2与被告人李XX经事先商议并踩点、确定诈骗对象,通过由钱1假装受工伤、要求被害单位赔偿等方式实施诈骗后分赃,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同案犯钱1、钱2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诊断报告等,与被告人李XX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在参与共同诈骗既遂人民币四十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峰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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