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如下:
小时候,父母离异。后来外婆家拆迁,舅舅为了多分一套房,把我和我妈的户口迁到外婆家(政策规定,离婚的女儿可以带着孩子把户口迁回娘家),于是就多分了一套80平的安置房(每人40平的安置标准)。现在十几年过去了,安置房要办房产证,让我们过去签字放弃。我内心非常纠结,小时候不懂,现在懂事了。我承受父母离异的痛苦,却给他人做嫁衣,多分了套房子,舅舅也没有任何表示,还只觉得我家就出了个离婚证,迁了户口,帮了个小忙,感觉理所应当。我知道法律上来说 这套房子就是我们的。但是我没有想过要这套房子。大家都有出力,舅舅家出平方,我们出了户口,应该共同分这套房子。所以想要40平的市场价作为补偿。请问我过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