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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很后悔,不应该一时冲动点火,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10月14日,义乌男子姚某面对不久前自己连续烧毁4辆私家车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8日中午,义乌市拨浪鼓花园楼下一辆停着的蓝色宝马车起火。事故发生后,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紧急调派消防员前往现场,成功灭火。过了30分钟左右,在不远处的陶店村老年协会池塘边,另一辆白色的丰田车又起了火。消防员顾不上休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功处置……当天,周边区域内,共发生4起车辆起火事故。经调查,4辆车的起火原因均为姚某用打火机故意引燃所致。姚某说,他当天心情不好,为了“泄愤”,才使用打火机点燃了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姚某因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青网-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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