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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故事]义乌江边“无证”卖爆竹,罚款2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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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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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佛堂大队接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查获一起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backcolor=rgba(233, 239, 243, 0.27)]烟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产品,易燃易爆,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但偏有人以身试法,动起了烟花爆竹的脑筋,[backcolor=rgba(233, 239, 243, 0.27)]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广告,利用微信进行销售和交易,涉嫌违法。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佛堂大队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称,有人利用小型轿车在佛堂镇老街(义乌江边)售卖烟花爆竹。

佛堂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郭某某确系未经许可擅自售卖烟花爆竹。售卖的烟花爆竹有:加特林机枪6个,万事如意4个,璀璨星空9盒,星空新莲3个,怦然心动6盒,四色花8个,10波战斧5把,智慧小手5个,儿童烟花大礼包3盒。

郭某某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佛堂大队依法对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叁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提醒

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燃放伪劣烟花爆竹易发生安全事故,会对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伤害,请广大人民群众到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

同时,佛堂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微信等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佛堂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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