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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楼市]为规范义乌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透明度!这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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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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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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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预(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房【2010】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通过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二)在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市建设局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经核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
包括预(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2.商品房的楼盘表,
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3.
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4.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5.
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一房一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内容(包括许可申报时提交的附件资料内容)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变更,并即时在网备系统中体现。
  (四)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备系统进行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需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接受监管;市建设局应当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不动产等部门间加强沟通,实现信息互通,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备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电子签章”等数字化技术提高合同备案的数字赋能,如若有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无法实现数字化技术完成合同备案的,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二)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一房一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三)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预售合同备案后楼盘交付前,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一)购房人家庭的配偶,父母与子女之间增减名字的;(二)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的;(三)经公证处公证明确财产继承人的;(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确认(含调解书)变更购房人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通过网备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定金合同约定期限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网备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五)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不得涉及合同主体变更和房屋属性变更),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产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六) 网备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三、附 则

(一)存量房的买卖和预(销)售商品房的按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的预(销)售,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整理:义乌房子网
编辑:网站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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